亞洲亂強倫乂 乄乄| 山东聊城“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来源:新华网 | 2024-04-19 23:13:08
新华网 | 2024-04-19 23:13:08
亞洲亂強倫乂 乄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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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亂強倫乂 乄乄

开头:
亞洲,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多元文化的大陆,目前正面临着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近年来,亚洲国家之间的竞争和纷争日益加剧,强权政治现象逐渐显露。本文将探讨亚洲乱强倫乂的现象,并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第一段:突出的强权政治现象
在亚洲的国际政治舞台上,强权政治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乄乄(虚构名字)是亚洲其中一个国家的领导者,对于国内外的事务握有绝对权力。他以个人利益为中心,采取专横的手段来推动国家发展。他的强权行为无视法律和民主原则,在国际舞台上透过以武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威胁邻国的安全与稳定。这种亚洲亂強倫乂的现象不仅制约了国际合作,也给整个地区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段:互相的争强斗胜态势
亚洲各国之间的争夺实力和地位的竞争空前激烈。亚洲乱强倫乂的现象源于国家间的互相攀比与角逐。经济实力成为争夺的核心要素,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惜使出各种手段,甚至违反道德原则以达到自己的目标。这种“不择手段”的竞争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恶性争夺,也加剧了地区内的紧张局势。毋庸置疑,亚洲各国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寻求合作与共赢。

第三段:影响和解决办法
亚洲乱强倫乂的现象给整个亚洲地区带来了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不仅对地区的和平稳定构成威胁,也制约了各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亚洲各国需要通过政治对话与合作来化解冲突与竞争。促进区域间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建立正式的多边机制和合作协议,以减少强权政治的影响。同时,培养新一代领导者的合作意识和多元化的思维,也是解决乱强倫乂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互相尊重与合作,才能实现亚洲地区真正的和谐与进步。

结尾:
面对亚洲亂強倫乂的现象,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是应该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亚洲各国需要摒弃个人利益至上的强权政治,培养合作精神,推动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不论是政府、民间组织还是个体,都应当为实现亚洲的和谐与繁荣而努力。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让亞洲亂強倫乂的现象迎来改变,为地区的未来带来更加光明的前景。

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辛涛,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1.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2.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3.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4.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5.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6.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7.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8.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9.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0.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1.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2.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3.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4.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5.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6.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17.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18.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1.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管,负责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7.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聊城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8.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四、责成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聊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聊城市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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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璇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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