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电影如果你的国家禁止请离开| 山东聊城“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来源:新华网 | 2024-04-19 23:08:05
新华网 | 2024-04-19 23:08:05
神秘电影如果你的国家禁止请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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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电影:走过禁忌之门

开头:
近年来,神秘电影受到了越来越多观众的喜爱。这类电影不仅令人扣人心弦,让观众陷入思考,还能带领我们探索未知的世界。然而,对于某些国家来说,神秘电影却成为禁忌,他们建立了禁止这类电影的规定,以保护观众免受可能的危害。然而,也许这些国家应该转变观念,重新审视禁止神秘电影的决定。

第一段:为何禁止神秘电影?
有些国家禁止神秘电影的原因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担忧。他们认为这类电影中可能出现的恐怖和暴力镜头会引发恶劣行为,甚至触发社会动乱。此外,一部分国家表示担心,神秘电影传递出的非现实的信息和自大的英雄主义观念,可能会误导观众,产生负面影响。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应该通过禁止这类电影来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这些观点似乎忽视了观众的能力,以及母语程度的差异。人们通常能够分辨现实和虚构,正如他们读书、观看剧作或玩游戏时所做的一样。并且,神秘电影通常会引导观众思考道德和伦理问题,帮助他们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如同其他类型的电影一样,神秘电影只是提供了一个文化产品,而不是鼓励观众模仿其所看到的。

第二段:神秘电影的受众益处
神秘电影有其独特的魅力,它们引发思考和探索的渴望。这类电影所呈现的奥秘与未知激发了观众对世界的好奇心。通过那些错综复杂的情节、充满谜团的人物塑造和意味深长的符号,神秘电影引导观众思考存在的意义、命运与自由等基本问题。

在电影禁制下,观众将无法体验到神秘电影所带来的独一无二的观影体验。这将对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和国际艺术交流造成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在文化的及个人的层面,禁止神秘电影将导致创意的限制和观众的失去机会来拓宽思维边界。

第三段:重新审视禁止决定的必要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某些国家对于神秘电影的禁止政策需要重新审视。世界各地,许多国家通过放宽对于电影审查的限制,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些国家展示出了一个允许创新和多样性的社会环境,而且在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

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鼓励观众参与到文化艺术的领域中。对于神秘电影的禁止,只是制约了人们接触多样、智慧的世界的机会。相反,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电影产业的监管和教育,引导观众正确理解并分辨虚构与现实。

结尾:
在一个开明和进步的社会中,不应该过度限制艺术与观众的选择。神秘电影的禁令不仅剥夺了观众体验、思考和探索的机会,还限制了文化的多样性和发展。因此,为了拓宽人们的思维边界、促进社会的发展,对于禁止神秘电影的政策应该予以重新考虑。通过合适的监管和教育,我们可以在危险与享受之间找到平衡,共同创造一个丰富多彩的文化环境。

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5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辛涛,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1.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2.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3.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4.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5.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6.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7.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8.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9.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0.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1.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2.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3.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4.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5.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6.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17.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18.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1.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管,负责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经济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聊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7.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聊城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聊城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8.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四、责成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聊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聊城市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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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璇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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